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