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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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