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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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