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静态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者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熟练操作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十五)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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