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十一)所在机场的航空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十二)机场范围或者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二十一)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二十二)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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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