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五条

情报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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