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