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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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