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十四条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