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