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