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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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