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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