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