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