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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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