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