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四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