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