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增加记载授权范围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增加记载授权范围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