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