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