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