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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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