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