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