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审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落实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对自觉抵制请托行为的,列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承担资格。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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