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加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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