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