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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