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