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