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原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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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