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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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