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出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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