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