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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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