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