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