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