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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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