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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