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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