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