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九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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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