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二节 航行值班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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