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