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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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