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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