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作业值班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