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 第(五)至 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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