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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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