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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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