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