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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