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