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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