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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