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